作者 | 巫英蛟 刘虎
海南陵水景鹏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景鹏公司”),用政府《会议纪要》做幌子,编造陵水县政府承诺基准价供地300亩的谎言,骗取了海南九溪园艺有限公司(下称“九溪公司”)合作资金1000万元。
九溪公司向陵水县警方报案,被拒。经海南省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介入核查,亦认为九溪公司应该报案,且“陵水县政府有义务将该案移送审查”。但是陵水警方依然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再次拒绝立案。
“我们作为受害人感到困惑,不知该向谁去维权。”九溪公司实控人说。
01
千万投资款打水漂
2000年至2002年间,景鹏公司取得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东侧1259.1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2011年,因其他项目开发建设需要,陵水县政府与景鹏公司协商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按省政府制定的统一征收标准征收补偿,同时决定将该土地中的780亩纳入英州镇区域规划。
2017年6月29日,九溪公司作为乙方,与景鹏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合同书,景鹏公司在合同中称:政府承诺在纳入英州镇区规划的780亩地块完成规划报批等程序后,参照基准地价出让约300亩建设用地给景鹏公司,作为赔偿标准过低以及土地剩余年限的使用权损失的附加补偿。
合同还称:2015年,陵水政府完成对景鹏公司上述1200多亩土地的按标准赔偿和青苗按评估赔偿,鉴于景鹏公司尚未获得政府承诺的300亩“目标土地”,景鹏公司坚持维持地上附属物原状至今。景鹏公司为了加快“目标土地”的报备、评估、挂牌程序,及最终摘牌(竞拍)获得目标土地,并对外出让等事宜的办理,有意引进新的投资方,乙方有意投资目标土地竞拍、出让事宜。
九溪公司实控人说,钟能均为证明政府承诺以基准价提供300亩土地的真实性,向其展示了《陵水县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的其中一页,该页内容提到:“县政府承诺给景鹏公司的300亩建设用地问题,由县国土局按规定具体落实。”
同时,钟能均还向其展示了1200亩《国有土地证》,且土地上仍由景鹏公司人员驻守。该事实为证明补偿工作尚未结束,政府未收回土地,间接证明政府承诺另行提供300亩土地作为“补偿价值过低”的补偿。
“我公司遂决定与景鹏公司合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三笔向景鹏公司支付了合作开发300亩建设用地10%股权转让款一千万元。”九溪公司实控人说,合同约定的10%股权与景鹏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无关,“只有景鹏公司按照土地基准价拿到政府承诺出让的300亩建设用地,双方合作开发之后,我公司才能取得10%的股权收益。”
合同签订后,九溪公司受景鹏公司委托,开始着手与政府部门衔接出让300亩建设用地的事宜。2017年至2018年,九溪公司以景鹏公司名义多次向陵水县政府发出《关于兑现政府承诺依法供地的请示》等文件。
陵水县国土局向县政府作出“意见报告”,称:2017年12月27日,我局《关于景鹏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供地有关意见的报告》(陵国土资(2017)1034号)已向县政府报告景鹏公司要求供应的位于英州镇321.2亩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其他园地),土地权属为英州林场,国有林地。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供地。
“经过我公司沟通了解,陵水县政府根本不存在景鹏公司向我公司所表述的因补偿过低,使用年限不够等问题,承诺按照土地基准价出让给景鹏公司300亩土地的事实。”九溪公司实控人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合作前提就是这300亩土地的竞拍出让事宜。
“但景鹏公司隐瞒事实和真相,我公司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土地合作合同书。骗局被识破后,我公司多次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前期支付的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是景鹏公司拒绝退还。”
02
飘在空中的300亩土地
多次沟通无果后,九溪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陵水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后,九溪公司向海南省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反映其遭遇。专班先后三次组织召开核查调查会议,认定陵水县政府并没有做出“政府因补偿过低承诺以基准地价供给景鹏公司300亩开发用地”的相关承诺。
核查笔录显示:景鹏公司当场承认政府没有承诺,这是其单方面的要求。那么,《陵水县专题会议纪要(2013)3号》中提到“县政府承诺给景鹏公司的300亩建设用地问题,由县国土局按规定具体落实”是怎么回事呢?
陵水县政府向专班解释称:
“经全面排查有关纪要共4份,2011年3月31日专题纪要[2011]22号表述为‘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尽快按规定申报具体项自用地300亩左右,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3号纪要是22号纪要的一种延续性表述,应结合在一起理解,即经营性土地必须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该表述无歧义。”
专班核查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1211亩土地已于2015年2月、5月拨付土地青苗补偿款,征收工作已经完成,但在2017年6月,景鹏公司与九溪公司签订协议称陵水县政府承诺参照基准地价出让300亩建设用地作为补偿。
“如果景鹏公司2015年拿了2.9亿元补偿款的2年之后,用2011年、2013年的会议纪要以陵水县政府承诺给300亩建设用地为由收取九溪公司1000万元,就不是简单的退钱付利息问题,九溪公司可以报案,陵水县政府也有义务移送审查。”
鉴于此,九溪公司认为景鹏公司及钟能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钟能钧虚构和隐瞒的一系列事实包括:
一、虚构政府承诺定向给300亩建设用地的事实。通过一系列文件可见政府并未承诺,都要求招拍挂;钟能钧自己也承认政府没有承诺,只是其想让政府给300亩建设用地,政府答应给和想让政府给,完全是两回事。
二、虚构参照基准地价给300亩建设用地的事实。事实上这只是钟能钧的单方意愿,钟能钧也自认政府没有明文承诺参照基准地价定向出让。但钟能钧恰恰利用基于参照基准地价有利润空间,让九溪公司上当受骗。
三、虛构补偿标准过低的事实。事实上按照省里标准确定,经过审计,不存在补偿过低,也就没有因补偿过低而附加补偿的前提以及合作的基础。
四、隐瞒已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完毕的事实。钟能钧在士地已收回、补偿款已领取情况下欺骗九溪公司补偿过低,尚未领取地上附着物和⻘苗补偿款补偿款,所以政府承诺以基准地价给予其300亩建设用地作为补偿,直至省专班核查才知钟能钧早在2015年就已获得巨额补偿。
五、隐瞒陵水县已经作出收地决定通知注销土地证的事实。
六、隐瞒土地及附着物己移交国有的事实,钟能钧称实际管控,协议称坚持维持原状,事实上早在2015年就已全部收归国有。
九溪公司实控人说,“2017-2018 年,我司两次以景鹏公司名义行文要求兑现承诺,口头请求无数次,但县政府、国士局却从未告知土地已收回、补偿款已拨付。对景鹏公司公然持有土地证,继续霸占办公室,亦视而不见。”
对此,陵水县政府在后来专班核查时解释称,补偿完成后因机构改革,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6年1月更名为县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期间因工作交接疏漏,未对景鹏公司土地证进行注销。景鹏公司提交的土地证均为复印件,可能在收地之前复印了多份,回复时并未发现原土地证未注销。“已完成征收的财产属于政府资产,县林业局已按会议要求进行管理。现场查看时,确实还存在景鹏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一栋建筑的情况。县林业局反映,已多次督促相关人员搬离。”
至此,300亩土地之谜真相大白。那么,九溪公司的1000万投资款是否追得回来?
03
警方数次拒绝刑事立案
2022年7月7日,九溪公司依据海南省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的建议,以及“陵水县政府否认作出承诺、钟能钧承认政府无此承诺,钟能钧隐瞒士地已收回、地上附着物已补偿完毕,其与景鹏公司合作完全背离事实、构成重大欺诈”等事实和理由,再次向陵水县公安局报案。然而,陵水县公安局依旧不予立案。
“陵水自规局认定政府没有承诺向景鹏公司以基准地价供地的事实,但是陵水公安局却认定有政府承诺向景鹏公司以其准地价供地的事实,因此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同为陵水县的两个政府部门对同一事件做出相反的结论。到底有没有承诺,难道不应该是行政主管部门定性吗?”
“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警方选择性无视,或许是钟能钧抓住了某些人的把柄。政府从来是不慷慨的,为何却对钟能均作出超标准的巨额补偿?”九溪公司实控人认为,这或许是问题所在。
九溪公司实控人称,陵水县林业用地现补偿标准为每亩3万元左右,但景鹏公司得到的补偿却是每亩24.1万元。这多套取了国家补偿款约2.5亿元,总补偿款约2.9亿元。
按照2014年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英州镇土地补偿费为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8526元/亩。“景鹏公司是私营企业,不是集体土地,不存在失地农⺠补偿安置问题,给予安置补助严重违反规定,多套取国家补偿款7087余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当年县政府对景鹏公司补偿时类似这样的‘慷慨’行为还有很多。比如,框架结构补偿款为3510余万元,而据当时的现场情况,地上只是些临时性的瓜棚花架,3510余万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九溪公司实控人说,“钟能钧还未经办理林地砍伐、林地使用、农转用审批规划报建等手续,非法占用林业约50亩建设豪华别墅。”
04
法律界人士认为诈骗罪成立,当事人拒回应
2023年1月,《法治周末》报对该案进行了调查,钟能均对其记者称:当时县政府有基准价出让300亩建设土地的一项承诺,只是现在政策发生了变化,必须按照招拍挂程序拿地。但是这种说法与其在接受专班调查时的陈述并不相符。
2023年5月16日,笔者也就相关问题向钟能均去信核实,但其截止发稿仍未予以回应。
《法制周末》报法律顾问黄海光说:“基于现有材料,根据九溪公司的举报和海南省营商环境专班经过调查认定的材料,景鹏公司涉嫌虚构临水县政府承诺以基准地价出让300亩建设用地的事实,并出具不完整的或失效的政府会议纪要,为其虚假陈述背书,属于虚构不存在的项目,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以此获取九溪公司的信任,让其陷入认知错误,继而签订土地合作合同书,并支付1000万元履行款。”
因此,黄海光认为,从民法规范分析,景鹏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从刑法规范分析,景鹏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嫌疑。
针对该案,笔者向资深民商事法律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陈洪川律师进行了咨询,其研判后认为:“钟能钧虚构一系列虚假事实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达到直接、完全骗取九溪公司的财物(股权转让价款)即‘非法占有’,是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精心设计的刑事诈骗行为,而不是采取隐瞒瑕疵以次充好等方式来获取比履行同类型合同更多的民事利益即‘赚便宜’的民事欺诈行为。”
陈洪川律师表示:
首先,钟能钧虚构了一系列虚假事实欺骗九溪公司,足以见其主观上有十分明显的欺诈故意。
其次,九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合作开发所谓“300亩基准地价地块”以获取回报,但钟能钧从一开始就明知景鹏公司与九溪公司合作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因为政府从未承诺基准地价定向招拍挂。
因此,景鹏公司和九溪公司无论如何创造条件、无论如何积极履行合同,都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属于自始不能,并非不可抗力或市场因素、政策变更所导致。
钟能钧明知政府从未承诺、景鹏公司永不可能以基准地价定向获得合作的目标土地却诱骗九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去实现不可能实现的合同目的,该事实充分证明钟能钧的欺诈行为不属于民事欺诈中的履行瑕疵,而是有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精心设计的诈骗行为,股权转让的合同形式只是掩盖钟能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诈骗的外衣和道具。
“综合来看,钟能钧的行为更符合普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陈洪川律师说,“公安不立案查处,可能是没有好好研究案子,也可能受案外因素影响。但无论如何,一个涉案标的巨大、牵涉当地政府、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该认真对待才是。海南省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调研认为政府机构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并要求配合解决,当地政府应当有所担当,并监督公安履行职责、立案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