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贝逃跑案剧终:“獐子岛”刷屏,原董事长获刑15年

【券商中国】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金融检察工作案事例,“獐子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等在列。

会上发布了“獐子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办案经过。

据悉,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制作虚假《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虚减营业成本,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而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能够在2016年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虚假消息,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虚假核销、减值,相关人员还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以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獐子岛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吴某某擅自更改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

此外,吴某某等人还有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财务数据穿透式审查准确认定虚增、虚减利润数额等犯罪事实,对发现的遗漏吴某某等人诈骗犯罪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追诉,依法从严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及该过程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的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等人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分别判处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

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最新收盘,獐子岛股价报4.38元,最新总市值为31.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