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月24日)上午,接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传票的“某某美食店”老板陕西人王某一脸懵,查询起诉书发现系门头上的“潼关肉夹馍店”惹了祸。
华商报记者在查询后发现,至目前因使用“潼关肉夹馍”而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诉讼的企业有200多家,但记者再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此前的诉讼中有很多已经撤诉。
潼关肉夹馍协会近期有210个开庭公告(截图)
01
被告知侵权判赔1.2万元
得知自己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理由是店铺的招牌“潼关肉夹馍”侵害了对方的商标权。已经在广东开了10多年小吃店的陕西籍男子王某感觉很难理解。
几天前一人来店里买了一个肉夹馍,问东问西的还不断拍摄,当时以为是网红。他表示,自己是西安人,潼关是地名,老家满大街都是有着类似招牌的店铺,没想到被老家的协会给起诉了。
在11月24日华商报接到的山东威海饭店的投诉称,其所经营的小吃店,因悬挂了“潼关”字样,也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最后被判赔1.2万元。
他介绍称,虽然他们家门口标识与潼关肉夹馍协会14369120号注册商标有很大差异,但法院认定,潼关肉夹馍协会系1436912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02
诉讼地区遍及全国
为何案件大都撤诉?
华商报记者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于201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登记管理机关为潼关县民政局,系社会团体,其宗旨为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
潼关肉夹馍协会申请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截图)
同时,华商报记者在企查查app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目前共关联300条开庭公告信息,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但是华商报记者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即开庭多发生于2021年6月17日后,这些被起诉的小吃店分布全国各地,但案件大都撤诉。
03
疑似与律所维权利益分成曝光
在华商报记者持续调查中,安徽此次因店门口有“潼关”字样被诉的一家小吃店老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文件,该文件名称为《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
据该小吃店负责人介绍,他们最近也被起诉,当时与潼关肉夹馍协会律师协商时,对方提供了这份《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落款署名为潼关县肉夹馍协会,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但上面未盖章。
《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称,现在该协会执行的和解条件为:
1、被起诉方需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2、被起诉方需要按照协会的同意要求整改店面形象展示部分;
3、被起诉方需要按照协会指定的更换统一标准原物料;
4、被起诉方需要按照协会统一要求使用协会指定的美团saass收银系统软硬件;
5、被起诉方需要按照协会统一要求使用协会指定的包材物料;
6、被起诉方需要按照协会统一要求执行产品标准。
那么需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是多少呢?这位店老板介绍,要求缴纳“潼关肉夹馍”商标及外观使用费99800元,保证金2万元,每月的会费800元。
但在这份《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中,华商报记者惊奇地发现了该协会与律所约定的侵权案件利益分成比例。
潼关肉夹馍协会称,因潼关肉夹馍协会所属的地理标志性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在市场中的侵权行为过多,影响到品牌的自有市场发展,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20年12月16日同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合同”,进行全国维权。
根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业管理要求,合同签署时已同律师事务所约定侵权案件费用事宜,合同(六)费用结算中已明确:
1、单个案件获得赔偿款,对方先行扣除3万元办案费用后,按照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如案件已取证,甲方要求和解的,甲方需支付1万元给乙方作为办案费用;
3、若案件已立案,甲方要求和解的,需要支付2万元给乙方作为办案费用;
4、如案件已判决,甲方要求和解的,乙方收取办案费用不少于和解金额的80%。
11月24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记者致电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她们公司也只是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签订了代理合同,目前已经接到潼关县有关方面的电话,正在针对网络舆情研究解决方案。
对于华商报记者问及同律师事务所约定侵权案件费用事宜,她称,自己不清楚,但具体的以潼关县有关方面官宣为准。
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潼关肉夹馍协会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打了潼关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电话,该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针对此事,该县政府、潼关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潼关肉夹馍协会正在协商处置。
11月24日下午5时许,华商报记者从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知识产权科相关人员已经赴潼关县调查了解此事。
04
律师称地理商标不是“割韭菜”砝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我国商标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地理商标是一种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当地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有权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以授权协会成员使用,表示该商家来自该协会集体,其产品服务出自某原产地,具有某种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潼关肉夹馍被当地行业协会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赵良善强调,如果行业协会起诉商户维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整顿,使其走向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产业之路,此举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应该支持和鼓励。但是,另一方面,起诉商户维权还要考虑商户的实际情况,否则会沦为“割韭菜”,得不偿失。近日,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的“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宜,已被河南西华主管部门叫停。
赵良善指出,《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即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的事实存在,在先使用该商标的商户并不侵权,可以继续使用。此外,根据199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潼关当地人善意使用自己地名、善意地说明肉夹馍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的,亦不构成商标侵权。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如果商户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商户尽量与行业协会和解处理。
起底潼关肉夹馍协会
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于2016年6月6日,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登记管理机关为潼关县民政局,系社会团体,其宗旨为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其历史名称为“老潼关小吃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潼关小吃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专用权期限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