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鹅处罚决定书,简直是羽绒服购买指南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1〕012021000172号

当事人: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YCL98E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18号801-2室

法定代表人:Scott Douglas Cameron

2021年1月1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旗舰店有使用绝对化用语和格式条款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猫旗舰店相关网页进行数据留证,发现当事人的天猫旗舰店首页宣传内容有“……被誉为‘最佳越野夹克’”、“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货,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者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等文字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此案,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中路549号C栋,当事人于2018年9月起在天猫平台开设“CANADA GOOSE官方旗舰店”,并委托上海博道商务有限公司对该互联网店铺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

2018年9月起当事人委托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发布“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文字内容。

当事人主要从事“CANADAGOOSE”品牌羽绒服销售。

“CANADAGOOSE”品牌羽绒服装的填充物羽绒混合材料全部采购自加拿大的羽绒供应商Feather Industries Canada公司(以下简称FIC公司),当事人总公司加拿大鹅公司所采购的羽绒为加拿大Hutterite白鹅绒和加拿大Hutterite白鸭绒。

其所使用的鸭绒填充物蓬松度分别为625(美国标准)和750(美国标准),所使用的鹅绒填充物蓬松度分别675(美国标准)和800(美国标准)。

经统计,当事人销售的羽绒服装共计190款,蓬松度800(美国标准)的鹅绒产品有18款,蓬松度675(美国标准)的鹅绒产品有14款,蓬松度625(美国标准)的鸭绒131款,蓬松度750(美国标准)的鸭绒27款。

经计算,蓬松度800(美国标准)的鹅绒产品约占9.5%,蓬松度675(美国标准)的鹅绒产品约占7.3%,蓬松度625(美国标准)的鸭绒产品约占69%,蓬松度750(美国标准)的鸭绒产品约占14.2%。

本案中,Hutterite羽绒是指采自加拿大北部Hutterite群落养殖区的鸭、鹅的绒毛。

当事人声称Hutterite产地的羽绒品质更高,是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

经向中国羽绒协会及上海服装行业协会相关专家了解,羽绒的保暖性能和羽绒的蓬松度及绒子含量这两个指标直接相关。

这两个指标是受鹅、鸭的生长周期影响,生长周期越长、它的羽绒成熟度越高,它的保暖性越强。

FIC公司官网也指出,体型大、发育成熟禽鸟的羽绒质量最佳。

换言之,在禽鸟品种相同的情况下,羽绒的品质和禽鸟的成熟度有关,和产地、气候无关。

当事人强调“Hutterite”产地来彰显羽绒的保暖性无事实依据。

依据《GB/T17685羽绒羽毛》定义,绒子含量是指羽绒羽毛中绒子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蓬松度是指直径容器内,一定量的羽绒羽毛样品在规定的压力下所占的体积。

对照《GB/T17685羽绒羽毛》质量要求及《GBT14272-2021羽绒服装》羽绒的品质要求,绒子含量越高,蓬松度越高,羽绒的品质越高。

蓬松度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测算方式有较大差别,本案中的蓬松度标准均为美国标准,美国标准中蓬松度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盎司(30克)羽绒所占体积立方英寸的数值(in3/OZ),蓬松度就是每单位羽绒的所储存空气体积的能力。

就羽绒的保暖原理而言,羽绒纤维良好的保暖性能来源于其独特的分叉结构,这种结构使纤维具有高度的蓬松性,能容纳大量空气,同时纤维比表面积非常大,大大增加了空气流通阻力,使容纳的空气静止固定在集合体内部,增加了集合体整体热阻,大大地提高了纤维保暖性能。

羽绒纤维因这种独特的三维结构,封锁空气,而空气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是指在稳定传热条件下,1m厚的材料,两侧表面温差为1度,在一定时间内,通过1平方米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为瓦/米·度(W/(m·K))远远低于固体的导热系数。

因此,羽绒所储存的空气越多,其导热系数越接近空气,保暖性能越好。

《纺织学报》第32卷第12期中《鹅、鸭绒纤维形态结构差异及对保暖性的影响》一文中通过对鹅绒纤维和鸭绒纤维形态结构的观察可知,一般情况下,与鸭绒纤维相比,鹅绒纤维绒朵较大,绒核较小,绒枝较长而粗,绒小枝较长而细且分布较密,绒小枝上节点小而多且分布均匀。

这种形态结构使鹅绒纤维能够保持更好的蓬松性,在捕获更多空气同时,将空气很好地固定在其内部,大大增加纤维集合体热阻,保持更好的保暖性能。

由于鹅绒纤维更长,且节点小而均匀,使鹅绒纤维在压缩过程中具有更好的压缩性,当外力释放后,较小的节点对纤维弯曲恢复的阻力越小,使纤维集合体具有更好的压缩回弹性,宏观表现为集合体更为柔软和具有弹性,更容易恢复到原始蓬松结构,从而使鹅绒纤维更容易保持较高的保暖性。

本案中,就“Hutterite”羽绒的保暖性能,也不可一概而论,“Hutterite”羽绒的保暖性能亦取决于可量化的指标“蓬松度”。

当事人销售的羽绒服内填充物均为鹅绒和鸭绒,产品的蓬松度分别为鸭绒625(美国标准)、750(美国标准),鹅绒675(美国标准)、800(美国标准)。

当事人所销售的大部分商品并非使用了保温性能更加出色的高蓬松度鹅绒,而是使用了蓬松度较低的鸭绒(蓬松度625的鸭绒产品占所有产品的69%)。

就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羽绒横向对比来看,当事人以偏概全地称其产品所使用的羽绒“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与事实不符。

根据DOWN MARK(加拿大羽绒协会发布的全球公认品质标志,该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官网显示,蓬松度自测试以来最高达到1000。

蓬松度800的羽绒可认为是高品质的羽绒。

所以,即使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鹅绒产品使用的是蓬松度800的“Hutterite”羽绒,也不能称其为“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

调查中,执法人员在DOWN MARK(加拿大羽绒协会发布的全球公认品质标志,该协会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官网内还发现加拿大有一种极为稀有的羽绒——绒鸭绒(Eider Down),绒鸭绒(Eider Down)是一种典型的高黏团性羽绒,黏团性是只有极高品质的羽绒才具有的特性,当羽绒成熟时,单个纤维上会形成微小的钩,从而形成更均匀的隔绝层。

绒鸭绒的蓬松度通常为700(美国标准)左右,但隔绝效果可以媲美蓬松度1000(美国标准)的羽绒。

FIC公司官网也介绍了“绒鸭绒(Eider Down)”,并称其为一种非常稀有的高档产品。

而当事人销售的羽绒产品亦未使用绒鸭绒,故当事人称其产品为“加拿大最保暖的羽绒”与事实不符。

综上,当事人在缺乏事实依据及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声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所用的羽绒混合材料是“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道博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其开设“CANADA GOOSE官方旗舰店”,运费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5.8%-8%不等,故单个广告页面制作费用无法单独计算。

另查,当事人在其官方天猫旗舰店“FAQ常见问题-退款说明”中发布“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

”当事人的上述条款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对产品的判定权,排除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瑕疵问题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听告〔2021〕第01202100017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发布“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不属于重点商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当事人在网店设立之时已发布涉案广告,涉案广告对于商品销量影响无法对比;单从2020年当事人天猫旗舰店网页点击量达到1.81亿次,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67亿元(2020年之前数据无法提供)来看,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所制作的涉案广告有一定社会影响;违法广告仅在当事人自有经营场所进行发布;当事人系初犯,一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告诫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幅度处罚。

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FAQ常见问题-退款说明”中发布“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的文字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鉴于当事人已将“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保留最终判定权。”修改为“涉及已损坏或已经使用过的商品,若因质量问题退款,如有必要需经权威质检部门或Canada Goose质量部门鉴定,Canada Goose将根据鉴定结果确定退款事宜。”且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450000元整。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三、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四、罚款人民币4500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于2021年6月22日前履行第(二)、(三)项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