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安办:彻查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煤油罐车装食用油,吃了对身体伤害多大?

中新网北京7月9日电(韦香惠)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接受中新健康采访时表示,煤油罐车装食用油对人体的健康损害可能来源于二价镉、无机砷、六价铬、无机汞、铅等重金属,也可能源于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等,这些污染物中有一些脂溶性的,比如塑化剂在食用油中高效溶解。

她表示,这些或多或少、或单一或组合的各式污染物,在人体内长期缓慢积累后,会干扰正常生理功能,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都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临床症状多种多样,可以隐匿不被察觉,也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

  涉事油多流向餐饮供应链企业

据媒体报道,涉事企业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企业,属于整条产业链的中游位置,向上对接进口油料作物与油料种植的上游公司,向下便是包装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

它们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一种是以散装卖给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生产桶装食用油再卖给消费者;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调,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

涉事企业下游客户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从公开招标信息来看,其生意涉及高校食堂、各大农贸市场、食品厂等。

  “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国是直通车 赵斌】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