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讯(记者 鹿杨)昨天,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二手房中介费过高、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两部门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对此,两部门提出十条意见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各地应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并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各地要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根据《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针对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的问题,《意见》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全面在市县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未经当事人同意 不得发送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