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也将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将制定颁布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家庭教育也将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将制定颁布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父母先学如何当称职家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细化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确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家长如何开展家庭教育做出了具体指引。

法律人士指出,家庭教育立法不会加重父母责任,而是让父母恰当地履行起自己应当担负的责任。

名词解释

家庭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存在问题

有家长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两年多前,江西九江一名小男孩独自在街头晃荡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男孩头上绑着纱布,手上提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几件夏装、消炎药,还有一份草拟的离婚协议书。民警联系上孩子的父母,爸爸说自己不在九江,妈妈说“这个小孩我不要了”,双方都让警察去找对方。有网友忍不住吐槽:“以后做父母先考个父母资格证吧!”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律师李莹接触过很多感情破裂或者离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孩子不闻不问、怠养甚至弃养孩子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离婚后不看孩子不给抚养费,就此消失不见的;还有夫妻双方将小孩扔到寄宿学校或者直接扔给老人的。养都不想养,何谈教育!

李莹认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还处于一种“自觉”状态。不少父母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北京一中院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杨某、张某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夫妻俩经常发生分歧,矛盾渐深。作为母亲的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此后,父亲杨某私自为当时读四年级的儿子办理了休学手续,不让小孩去学校上课,造成孩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小孩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抚养。杨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尽管两个孩子都表示想和爸爸一起生活,但据张某讲,杨某平日里对孩子一贯纵容,从不关注孩子的学习。小孩年幼,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才会选择爸爸。孩子爷爷也出庭证实,杨某娇惯孩子,甚至让孙子休学在家打游戏。一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小孩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明方向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说到“教而不当”,李莹和北京三中院法官任莉华都表示,确实有不少父母想好好教育子女,却不知道该如何教育,有的甚至将打骂作为家庭教育的方式。

李莹说,一直以来,中国传统家教都格外注重“忠孝礼义廉耻”,这是美德应当传承,但同时也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树立新的家庭教育理念。任莉华则表示,教育孩子的核心目标是教孩子学会做人,做一个人格健全、健康成长、协调发展的人。

家庭教育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家长应当如何教育子女?记者注意到,草案为家长们指出了方向。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且当符合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要求。

草案还对如何开展家庭教育以及具体方式方法做出了指引。如草案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草案第22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等。

草案亮点

“丧偶式育儿”该凉凉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中,父母能够好好履行抚养义务尚有难度,遑论家庭教育责任?这在以往难被顾及。“我很高兴草案能够关注到这一点。”李莹认为,这条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在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占据大多数。”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20余年的任莉华法官深有体会。一起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未成年少女,父母离异后无人看管,常与社会上的“小混混”玩在一起。后来女孩被几名男性性侵。任莉华致电女孩父母时,父亲以“在外地打工”为由拒绝到庭,母亲则称“虽然我对闺女是有感情的,但也无能为力”。

任莉华说,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维度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最为重要,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现实生活中,“丧偶式育儿”也常常被提及。“照顾、陪伴、教育孩子的重担往往更多地落在母亲身上。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父亲角色缺位,才会被戏称为‘丧偶式育儿’。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甚至认为是正常的。”李莹说,“从草案第20条来看,这种观念也该变一变了。”

回应热点

明确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

现实中父母一方藏匿小孩,拒绝另一方接触、探望、照顾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曾有家事律师做过统计:近几年700多份与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中,有11%的案例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草案第20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就是对此类现象的回应。

农村留守儿童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为响应“双减政策”,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也作出针对性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此外,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补齐“短板”

突出国家支持明确政府担当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将补齐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短板”。任莉华介绍,我国已颁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确立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得到确立,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如果能审议通过,将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里程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明确了政府担当。如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等。李莹对此十分赞同:“过去我们总说‘亲子教育’,现在则应更多提倡‘亲职教育’,即对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教授他们如何成为合格称职的好家长。”

据悉,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18日,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 张蕾)

(作者: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