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交给一名相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后,丁女士的毕生积蓄被转走了。
近日,“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事引发关注。涉事员工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但事情却并未因此画上句号。
因王某无可执行财产,丁女士先就其中涉案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将银行告上法庭。今年9月,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储户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山西清徐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对此,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们对该结果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储户被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划走资产,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合理?其对资金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如何界定?对此,舆论观点不一,但主要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谎称代领礼品
王某,事发时为清徐农商行个人金融事业部经理。据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介绍,两家人也有点沾亲带故的关系,王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
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逐渐有了一些积蓄。王先生称,2017年初,王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帮帮忙。
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王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丁女士是清徐农商行多年客户,此前也曾多次领取过相关的礼品,因此并没有提防。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转走了。
事发后,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两笔钱都转到了王某父亲名下。
因王某名下已无可执行资产,另出于多种考虑,2020年4月,丁女士选择先就2019年4月存款的部分起诉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500万元存款本金及存期内产生的利息。
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在丁女士一方看来,自其将存款交付起,其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清徐农商行作为保管义务人在丁女士存款并非本人转取时,未向其核实也未通知,导致其存款丢失。王某侵犯的是清徐农商行的财产权益,丁女士对该银行的债权并不受影响。
上述银行则辩称,王某在犯罪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财产的损失完全由王某个人造成。原告应当对其存单、身份证交由王某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仅仅对取款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在经过17个月的审理后,2021年9月,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涉案的两笔金额分别作出判决,但均认定由丁女士承担80%的责任,涉事银行承担20%责任。
判决书显示,丁女士应负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涉事银行负有次要责任。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对其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丁女士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虽两人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书还说到,丁女士的存单在存取之间的间隔很短,且王某两次办理业务凭证时均不规范,第一次填写的丁女士电话并非其预留电话,第二次则将汇款人姓名误填成其父亲。但被告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故涉事银行在本案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责任,未尽到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王某转走丁女士两百万定期存款的业务凭证。图/受访者提供
王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们对此结果并不满意,目前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银行的营业场所,把身份证等证件给银行的员工,作为老百姓怎么防范?”
何为主要原因?
王某的行为是否代表所在银行?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盗走,储户为何被判主要责任?此案经报道后,随即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因银行管理漏洞导致的财产损失,应由银行承担。但也有观点表示,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付他人,存在严重过错。
一名资深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同银行对于大额存款的支取规定不一,以其所在银行为例,存单也需要设定密码,他人可以持储户本人的身份证和存单代办业务,但必须提供密码。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泂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相关法规是允许代办人持有存单和身份证,代办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业务的。
在他看来,银行看到存单和身份证原件而办理了相关业务,很难说有重大违规,但也要参考涉事银行自身的相关管理规定。
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荣达介绍,不同银行因出库金额可能存在需要由主办会计、主板块审查,支行行长或网点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的情况。另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孙荣达认为,银行应对自身流程的不规范承担一定责任,但丁女士也未尽到核实礼品事项的谨慎义务,比如和王某一起领取礼品或向银行询问礼品发放的情况。
“王某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给其向丁女士行骗带来了信赖利益,但是他在本案中的作为,没有能引起民事上所谓表见代理的情形而导致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莫泂举例称,表见代理最典型的情况为王某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储户去储蓄,他利用工作之便,没有把钱存入储户账户,给了储户虚假的存单,他把钱自己收了。由于业务在银行发生,王某是柜员,储户有足够理由相信钱存进了银行。“本案中直接骗走存单和身份证的情况,不是银行的业务范围。”
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仙辉也表示,本案中,王某系为丁女士代领礼品而不是为银行代发礼品,其代理的主体系储户丁女士而非银行,从法律上看与其本身职务无关。
许仙辉分析称,丁女士一方应重点考虑的是“取款”、“转款”业务办理是否拍照或者视频(面部识别)等为业务必需流程,如为必需则银行的责任会大很多。
但在他看来,依案发情况而言,银行也应承担起更大责任。“王某在办理业务凭证时有太多的疑点,但银行的柜台人员居然连联系储户的意识都没有”。
许仙辉表示,银行的人员必须具有审慎的敏感度。在银行未对存款设定密码作强制要求时,储户未设密码并不算疏忽。而在储户未设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应尽到更大的审核职责。
他认为,储户当然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存单,但在本案中,柜台人员失职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银行的流程里边本身对这种情况就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那就可以杜绝他人把储户款项转走的可能性。”文/陈威敬